在中國與東南亞的華人社會中,人們習慣在先人過世之後,焚燒紙錢跟祭品給已逝的家人,以供其在另一個世界享用,在四、五十年以前的農業社會中,祭祀所做的紙扎祭品大部分可能是一些腳踏車、衣服等日用必需品。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目前的紙扎祭品種類琳瑯滿目,舉凡飛機、名牌跑車、額度無上限的信用卡,或者是名牌包包等,都有相關的業者在製造與販賣。
前一陣子,香港的紙扎業者因為販賣的紙扎包包,係仿製Gucci等知名品牌的外型跟Logo,遭到Gucci發函警告,指控紙扎店侵害商標權、並且要求停售,此事引起媒體和一般民眾的質疑與反彈,認為Gucci太小題大作,連死人市場都要管。這個事件雖然最後因Gucci為造成的爭議道歉而落幕,但因此引發的商標是否侵權的爭議,頗值得討論一番。
Gucci擁有「Gucci」文字及圖形的商標權,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過,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到底有多廣?是否連紙扎飾品的市場都屬於Gucci可主張其商標權的範圍?是整個事件的法律爭議點所在。
其實,商標權的目的,除了保護商標專用權人在其商標上的人力物力投資外,也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能和別人相區別,而不致讓消費者對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avoid consumer confusion)。此外,一個文字或圖形等標誌(mark)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端視其是否能使得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務時,聯想到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業者。如能產生聯想,該標誌就已經具有識別性(distinguishness),而能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例如,講到「City Cafe」咖啡時,消費者自然就會聯想到製造及販賣此一商品的「統一」集團。而當人們談到「747」型的飛機時,也會自然聯想到製造此一機型的波音飛機公司。
Gucci在商標的行銷上所花的資源,是有目共睹的。不過,在判斷是否發生商標侵權行為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那就是:侵權業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商標權人所經營的領域雷同?或者,退而求其次,就算領域並未雷同,但此一領域是商標權人未來可能進入的潛在市場(potential market),而可能發生消費者混淆的情形?上述的兩種情況,如果發生其一,那就會有侵權的可能。
舉例來說,「Citi」是花旗銀行的知名商標,而該商標主要是使用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領域。因此,如果有其他金融業者膽敢把「Citi」這個Logo用在雷同領域裡,被認定侵權的機率就非常大。不過,如果有一家咖啡店,使用了「Citi」在其所販賣的飲料包裝上,此時,就算花旗銀行的英文商標再知名,也很難主張自己未來可能進入這個市場,而且很難主張有發生消費者混淆的情形。因此,咖啡店不太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如果我們把上述所講的商標權的目的和理論,套用在香港的紙扎業者與Gucci的商標爭議上,一般的消費者在購買紙扎Gucci包時,應該很難將紙扎包包與Gucci產生聯想,故應不至於認為紙扎包包是Gucci所製造或合法授權販賣的。再進一步言之,Gucci未來也不大可能進軍紙扎祭品的市場,所以不太有機會發生消費者混淆的情況。因此,假設Gucci不顧輿論的抨擊,仍決定在香港向紙扎業者提告,也不太可能會贏得官司。
葉茂林律師 口述
台大法律系王意瑜同學 撰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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