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販賣紙扎Gucci包,是否侵害商標權?


在中國與東南亞的華人社會中,人們習慣在先人過世之後,焚燒紙錢跟祭品給已逝的家人,以供其在另一個世界享用,在四、五十年以前的農業社會中,祭祀所做的紙扎祭品大部分可能是一些腳踏車、衣服等日用必需品。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目前的紙扎祭品種類琳瑯滿目,舉凡飛機、名牌跑車、額度無上限的信用卡,或者是名牌包包等,都有相關的業者在製造與販賣。 

(紙扎品的市場看似小眾,但由於製作跟販賣的商家也較有限,加上人們對於已逝的先人都懷抱著恭敬的心情,因此出手時也比較不會計較這些小錢。有些業者還因此攢了一些財富。) 
前一陣子,香港的紙扎業者因為販賣的紙扎包包,係仿製Gucci等知名品牌的外型跟Logo,遭到Gucci發函警告,指控紙扎店侵害商標權、並且要求停售,此事引起媒體和一般民眾的質疑與反彈,認為Gucci太小題大作,連死人市場都要管。這個事件雖然最後因Gucci為造成的爭議道歉而落幕,但因此引發的商標是否侵權的爭議,頗值得討論一番。 

Gucci擁有「Gucci」文字及圖形的商標權,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過,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到底有多廣?是否連紙扎飾品的市場都屬於Gucci可主張其商標權的範圍?是整個事件的法律爭議點所在。 

其實,商標權的目的,除了保護商標專用權人在其商標上的人力物力投資外,也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能和別人相區別,而不致讓消費者對於不同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avoid consumer confusion)。此外,一個文字或圖形等標誌(mark)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端視其是否能使得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務時,聯想到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業者。如能產生聯想,該標誌就已經具有識別性(distinguishness),而能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例如,講到「City Cafe」咖啡時,消費者自然就會聯想到製造及販賣此一商品的「統一」集團。而當人們談到「747」型的飛機時,也會自然聯想到製造此一機型的波音飛機公司。 

Gucci在商標的行銷上所花的資源,是有目共睹的。不過,在判斷是否發生商標侵權行為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那就是:侵權業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商標權人所經營的領域雷同?或者,退而求其次,就算領域並未雷同,但此一領域是商標權人未來可能進入的潛在市場(potential market),而可能發生消費者混淆的情形?上述的兩種情況,如果發生其一,那就會有侵權的可能。 

舉例來說,「Citi」是花旗銀行的知名商標,而該商標主要是使用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領域。因此,如果有其他金融業者膽敢把「Citi」這個Logo用在雷同領域裡,被認定侵權的機率就非常大。不過,如果有一家咖啡店,使用了「Citi」在其所販賣的飲料包裝上,此時,就算花旗銀行的英文商標再知名,也很難主張自己未來可能進入這個市場,而且很難主張有發生消費者混淆的情形。因此,咖啡店不太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如果我們把上述所講的商標權的目的和理論,套用在香港的紙扎業者與Gucci的商標爭議上,一般的消費者在購買紙扎Gucci包時,應該很難將紙扎包包與Gucci產生聯想,故應不至於認為紙扎包包是Gucci所製造或合法授權販賣的。再進一步言之,Gucci未來也不大可能進軍紙扎祭品的市場,所以不太有機會發生消費者混淆的情況。因此,假設Gucci不顧輿論的抨擊,仍決定在香港向紙扎業者提告,也不太可能會贏得官司。 

另外,從公關跟企業形象的角度來看,在華人的社會裡,慎終追遠跟死者為大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因此,即便Gucci真的提告而贏了官司,在華人市場也會形像大傷,其結果反而更得不償失呢!

葉茂林律師     口述
台大法律系王意瑜同學     撰筆

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獼猴驚豔自拍...沒著作權嗎?


據報載,有一位英國的攝影師,在印尼的叢林拍攝野生動物相片時,突然有一隻生性好奇的黑冠獼猴納魯托(Naruto),趁隙跑來把玩相機並拍照,沒想到竟意外地拍出了幾張精彩可愛的自拍照。攝影師把這件趣事和獼猴的自拍照放上網後,在網路上造成瘋傳,但卻惹來美國一家動物保護團體向法院提告,主張納魯托應該取得自拍照的著作權。
我們都知道,不少動物具有高度的智慧。有些動物出於自己的天性,或經由教導與學習,也創作出一些作品,來表達自己的情感或想法。例如,泰國清邁的大象學校所飼養的大象,會畫水彩畫和自畫像,而且大象的水彩畫還能高價賣給觀光客。至於猩猩跟猴子等靈長類動物,據說也具有像人類小孩一般的智力,而且也跟小朋友一樣的好奇;所以,如果真的讓猩猩或猴子拿起照相機來,相信牠們也一定能自己摸索、拍出一些照片。


對於這些動物的創作,不論是水彩畫或照片,如果表達了牠們的思想情感,也就是具有著作權法所說的「最低限度的創作性」(minimum standard of creativity),那這些動物們,是不是就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水彩畫或相片的著作權人呢?


很遺憾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目前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保護的都是「人」的創作,而非其他動物的創作。因此,雖然大象會畫畫,猴子能照相,或者小鳥愛唱歌,且這些作品也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但在目前各國的立法政策上,由於都不保護動物的創作,因此動物並沒有辦法成為「著作人」(author)及「著作權人」(copyright owner);而牠們的作品,也無法成為受保護的「著作」(copyrighted work)


讀者或許會問;這些創作出來的作品,如果身為創作者的動物無法取得著作權,那至少牠們的主人可以取得著作權吧?很遺憾的,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就這些作品來說,實際從事創作的是大象或猩猩,而不是眷養牠們或訓練牠們的飼主;飼主既非實際的創作人,且這些作品也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故飼主是不可能取得這些作品的著作權的!


不過,在下面的狀況下,飼主或老師確實是可以取得著作權的:例如,大象或猩猩在創作時,是直接受到飼主或老師的指揮或監督。此時,真正的創作人就不是拿畫筆的或按快門的動物,而是牠們的飼主或老師了!因為在上述的情況,大象或猩猩就只是飼主或老師創作的工具罷了,他們的每一筆一畫、或者按快門的時機,都是在飼主或老師的指揮下進行的。在此情形,水彩畫或照片其實是反映表達了指揮者的思想情感,所以飼主或老師才是這些作品的真正著作人,並且擁有作品的著作權。


綜上所述,在前述的獼猴自拍照案例中,動保團體如主張獼猴可取得著作權,在著作權法上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至於英國攝影師是不是能成為該照片的著作人和著作權人,端視該攝影師是否為實際指揮或監督獼猴拍照之人。如果攝影師除了調好快門、三腳架跟光圈之外,還指揮獼猴按下快門的時機,那就有可能取得著作權。如果並非上述情形,這個作品就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任何有機會取得的人都可以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