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智財權的學理來看,這項判決頗為正確,並可以把本案拿來做商標法的標準教材,以說明商標的地域性和識別性(distinctiveness)的意義和重要性!
在中國大陸,講到「便宜坊」,相信不少消費者都知道這是一家北京著名的烤鴨店,而且還能正確地唸出「ㄅㄧㄢˋ
ㄧˊ ㄈㄤ」這三個字。但反之,如果把這三個字拿來問台灣的民眾,則大部分人可能都不知道這是一家中國大陸的知名烤鴨餐廳,而且還可能把這三個字誤唸成「ㄆㄧㄢˊ ㄧˊ
ㄈㄤˇ」,誤以為這是一家類似美廉社或全聯的量販店!這就是所謂的「不具識別性」的標誌。
因為,一個標誌要具備識別性,必須是當消費者看到、聽到或聞到該標誌時,能立即聯想到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廠商是誰。例如,當提到「747」時,一般人聯想到的不只是飛機,還會聯想到製造該747型飛機的波音飛機公司!
不過,便宜坊雖然在中國大大有名,但畢竟才剛開始打算在台灣展店開業,所以還沒投入廣告行銷宣傳的資源;從而,在台灣的民眾心中尚未具備識別性,而只能算是普通名詞。當然,如果該公司將來能及時投入各種行銷資源,相信假以時日,應該也能取得識別性,而讓台灣的消費者把這三個字和對岸的烤鴨餐廳聯想在一起,並且能正確地唸出其名稱。屆時,再來申請商標,當然也能獲准的!(麥飯石就是一例。在台灣提到麥飯石時,你只會聯想到一種礦石,還是會聯想到統一企業生產的礦泉水?)
這個案例,也同時說明了為何商標所有權人得辛苦地一個國家一個國家申請商標(地域性):畢竟,就算在某一國家屬於有名(具識別性)的商標,在飄洋過海之後,極有可能因為其他國家消費者的教育程度、消費習慣的不同,而在該國被認定不具識別性。